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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9部门联合发文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本报讯 近日,贵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强调,要依法开展收养工作,积极推进送养工作,稳妥开展收养评估,及时办理户口迁移。要做好保障政策衔接,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按照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的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被收养残疾孤儿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被收养残疾孤儿需要定期康复的,收养家庭可自愿选择省内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实施免费康复服务。各地教育部门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条件的,列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范围。被收养残疾孤儿可参照享受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及住房保障政策。 《若干措施》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协作,及时研究解决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做好政策界定、综合协调、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等工作。各相关部门可支持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为有需求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提供关爱服务,促进被收养残疾孤儿融入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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